1 職業接觸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OEL)是職業性有害因素的接觸限制量值,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過程中長期反復接觸對機體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影響的容許接觸水平。化學因素的職業接觸限值可分為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最高容許濃度和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三類。
1.1 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PC-TWA)指以時間為權數規定的8小時工作日的平均容許接觸水平。
1.2 最高容許濃度(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MAC)指工作地點、在一個工作日內、任何時間均不應超過的有毒化學物質的濃度。
1.3 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Pe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PC-STEL),指一個工作日內,任何一次接觸不得超過的15分鐘時間加權平均的容許接觸水平。
2 工作場所(workplace)指勞動者進行職業活動的全部地點。
3 工作地點(Work Site)指勞動者從事職業活動或進行生產管理過程而經常或定時停留的地點。
4定期檢測、評價
按規定定期對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要由獲得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檢測、評價存入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衛生監督所和勞動者公布。按照《衛生防疫工作規范》(勞動衛生分冊)規定的定期定點測定間隔時間為:
4.1其余塵、毒品種(氨、甲醛、氯甲烷、丙烯腈、硫酸二甲脂),每年至少測定一次;
4.2噪聲,每年至少測定一次;
5應測點
應測點是指工人在生產過程中經常操作或定時觀察并接觸有害因素的點,對這些點的測定的時間間隔、選點原則應符合《衛生防疫工作規范》(勞動衛生分冊)的規定,確定應測定點的原則為:
5.1同一車間,同一有害因素,不同工種、不同設備、不同工序,須分別設測定點;
5.2同一車間內、同一有害因素,同一工種、同類設備或相同操作,至少設一個測定點;
5.3同一車間、不同有害因素,須分別設測定點;
5.4高溫、噪聲、振動、微波輻射、超高頻輻射等物理因素測定點應根據各自的作業點而定。
6測試規范要求定點。
7職業健康檢查
7.1.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依據《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及周期》進行的健康檢查才能算“有”。
7.2上崗前、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根據有、無上崗前、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進行相應選擇。如果本年度內監督單位不存在需要進行檢查的對象,則在“無”方框內填“0”以示區別。
7.3接觸人數:包括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各種用工形式的勞動者,如臨時工、農民工。同時接觸兩種以上有害因素時,以一種主要有害因素統計,統計單位為人。
7.4應檢人數:根據《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的(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及周期)確定應檢人數。
8檢出人數:指經職業病診斷機構首次診斷為職業病的新病例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