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
- 編輯:zxb 修改時間:2010-11-13 11:18:58 來源:本站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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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摘要:根據《勞動法》及國家勞動及社會保障部、國家經貿委全國總工會的有關規定和遼寧省《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特制定本規定。
- 一條 根據《勞動法》及國家勞動及社會保障部、國家經貿委全國總工會的有關規定和遼寧省《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撫順石化分公司洗化廠所屬各單位。
第二章 發放和使用
第三條 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是保障員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的一種輔助性、預防性措施。它不能代替設備的安全防護和對塵毒物質的治理,更不是生活福利用品。
第四條 勞動防護用品必須依據安全生產、防止職業性傷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崗位、不同勞動條件向員工發放,屬于在生產過程中保護員工安全健康所必需的則發,否則不發。
第五條 遵照“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的法律規定,凡在撫順石化分公司洗化廠生產崗位上工作的員工均享受同崗位的勞動防護用品待遇。
第六條 勞動防護用品由用人單位提供,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七條 凡取得報酬的外來人員(包括科研、設計、勞務、承包工程等),勞動防護用品開支已包括在支出費用之內,用人單位一律不得發放勞動保護用品。現場臨時使用的安全帽由聯系單位負責借用,特殊情況需由安全部門無償或有償借用或發放。
第八條 不在崗員工不應享受勞動防護用品待遇,員工因事(含學習、駐外工作、長期外借、出國等)、病、產假等原因離崗六個月及以上停發各類防護用品。在規定期限(一般為一年內)恢復原崗位工作的人員,可經安全部門批準補發部分大件勞動防護用品(如棉服、工作皮鞋等),其他勞動防護用品不再補發。
第九條 用人單位有責任教育和監督員工按照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凡經過教育仍不按規定配戴勞動防護用品者為蓄意違章,因蓄意違章發生傷害者責任自負。
第三章 管理、采購和監督
第十條 質量安全環保處是勞動防護用品的主管部門,在主管廠長的領導下,負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監督考核。物資采辦中心、財務資產處、審計監察處、工會參與具體管理和監督工作。
1、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審核和監督各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范圍和使用情況,負責采購計劃的提出、勞動防護用品生產廠家的資格審定和價格限定工作,并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進廠驗收和費用管理工作。凡達不到產品質量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入庫和發放。
2、物資采辦中心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生產廠家的選擇、采購、入庫、保管和發放工作,并協助質量安全環保處做好入庫前的質量驗收工作。
3、財務資產處對未經各級安全部門批準而采購的勞動保護用品,不與撥款和報銷。
4、工會應監督檢查勞動防護措施的執行情況,不定期征求員工代表的意見,及時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反饋。
5、審計監察處應對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價格、渠道等進行監督,對違反本規定的違紀行為、經濟犯罪及因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不當造成事故等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 要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保管、發放、使用、維護保養、更換、報廢等有關制度,對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有權下令禁發、禁用。由此造成配備不及時引發后果的,追究采購部門的責任。
第十二條 勞動防護用品的種類和著裝標準由質量安全環保處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標準決定。質量安全環保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勞動防護用品選用原則》(GB11651-89),除勞動防護用品外,按國家規定不存在其他“工作服”配備規定。
第十三條 采購計劃由質量安全環保處提出,交由物資采辦中心采購,勞動防護用品應由廠家直接進貨,任何單位、部門、任何人均不得以介紹廠家和產品為名干擾管理和采購工作。
第十四條 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必須遵守以下原則:=
1、執行原撫順石化的“內內外”政策,凡是在原撫順石化系統內能夠生產的合格產品一般不得到外系統采購。
2、質量符合國家標準,價格合理公道。
3、特種防護用品中的防毒衣、高溫防火服、各類呼吸設備及其他防毒用品采購必須經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審核定點采購。
第十五條 生產與供貨單位必須具備如下條件,否則不得采購。
1、必須具備生產條件和質量檢驗手段,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2、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有《特種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必
須有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合格證、安全鑒定證。
3、產品售價不得超出工商物價管理標準,有售后服務能力。
第四章 配備和著裝標準
第十六條 配備標準
嚴格執行國家《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1651-89)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必備防護用品如下:
序號
護品名稱 使用年限 備 注
1 單膠鞋 一年
2 單皮鞋 三年 皮面鞋可二年
3 棉皮鞋 五年
4 防靜電夏服 二年 一次發兩套年限加倍
5 防靜電秋服 三年 一次發兩套年限加倍
6 防靜電棉服 五年
7 雨衣 七年
8 雨靴 五年
9 單安全帽 三年
10 棉安全帽 五年
第十七條 著裝標準
1、進入裝置、現場著裝必須穿工作服(長袖)、工作鞋和戴安全帽。在操作室、休息室、辦公室、值班室內可不戴安全帽。巡檢(包括在機泵房內巡檢)和室內現場作業必須戴安全帽。安全帽必須系緊帽帶,長袖工作服不得卷袖。
2、進入現場必須穿合格的工作鞋。任何人不得穿高跟鞋、網眼鞋、釘子鞋、涼鞋、拖鞋等進入現場。
3、特殊工種、特殊作業必須按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正確著裝。易燃易爆場所禁穿化纖服裝。酸堿作業必須帶面罩。
4、在有機械轉動環境中工作的人員不許戴手套、系領帶和圍巾。
5、陪同國內外檢查、視察、參觀人員可穿禮服或其他服裝,但必須是長袖衣和長褲,并配戴安全帽。外單位人員不穿長袖衣和長褲、不戴安全帽者,不得帶其進入各裝置和現場。
第五章 洗理用品的管理
第十八條 洗理用品原則上不屬必備的防護用品,可根據實際情況向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提出計劃,批準后進行采購和發放,其管理和監督辦法與勞動防護用品相同。
第十九條 發放標準為香皂、肥皂每月各一塊(條),洗衣粉每月0.5公斤,毛巾每年二條。每半年可適當調劑發放洗發香波或浴液、護手霜等,但必須適當減少部分肥皂、洗衣粉的發放。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廠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解釋,如有與上級規定違背之處,執行上級規定。違反本規定造成經濟損失的按照《中國石油撫順石化分公司關于對造成企業經濟損失責任人實行處罰的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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