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選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原則和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選用勞動防護用品。
2 術語
2.1 勞動防護用品
指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的個人隨身穿(佩)戴的
用品,簡稱護品。
2.2 防護功能
指勞動防護用品所具有的某種防護能力。
2.3 有效防護功能最低指標
指要求護品具有的最低的防護能力。
2.4 有效使用期
指能達到有效防護功能最低指標的使用時間。
3 作業類別
按接觸的能量(物質)的主要危險特性或特殊的工作條件作出分類
3.1 實際工作兼有多項作業特征,則為綜合性作業。
4 使用限制
根據是否造成危害或需要某種防護功能提出
4.1 同一作業要求護品具有多種防護功能時,該護品應具有復合性防護功能。
5 選用規定
根據須防范可能接觸的危險,將作業類別與護品使用限制作出配伍
6 判廢規定
6.1 判廢條件符合下述條件之一者,即予判廢。
6.1.1 不符合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
6.1.2 未達到上級勞動保護監察機構根據有關標準和規程所規定的功能指標。
6.1.3 在使用或保管貯存期內遭到損壞、或超過有效使用期,經檢驗未達到原規定
的有效防護功能最低指標。
6.2 判廢程序
6.2 企業內的安全技術機構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對企業內的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抽查與
檢查,需要技術鑒定的送國家授權的勞動防護用品檢驗站檢驗。
6.2.2 作出判廢處理決定。
6.3 判廢后的勞動防護用品,禁止作為勞動防護用品使用。
附 錄 A
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期限的確定
(參考件)
A1 作出確定的依據
A1.1 磨蝕類別
按作業條件對勞動防護用品的磨擦、腐蝕、損壞能力分類
A1.2 受損耗情況
按勞動防護用品接受磨蝕、損耗的頻度,并使其有效防護功能受損的難易程度分
類
A1.3 耐磨蝕能力
按勞動防護用品所用材料本身的耐用性能分類
A2 使用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