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勞保用品中的“QS”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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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摘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中的“QS”標志是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市場準入標志,它是由“質量安全(Quality Safety)”字頭(QS)和“質量安全”中文字樣組成。標志主色調為藍色,字母“Q”與“質量安全”四個中文字樣為藍色;字母“S”為白色。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包裝上印(貼)有“QS”標志,表明該產品的生產企業已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并且該產品已經出廠檢驗合格。
-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中的“QS”標志是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市場準入標志,它是由“質量安全(Quality Safety)”字頭(QS)和“質量安全”中文字樣組成。標志主色調為藍色,字母“Q”與“質量安全”四個中文字樣為藍色;字母“S”為白色。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包裝上印(貼)有“QS”標志,表明該產品的生產企業已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并且該產品已經出廠檢驗合格。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是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通過對涉及人體健康的加工食品、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關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質量安全的產品、保障勞動安全的產品、影響生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產品、以及法律法規要求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其他產品的生產企業,進行實地核查和產品檢驗,確認其具備持續穩定生產合格產品的能力,并頒發生產許可證證書,允許其生產的一種行政許可制度。
(一)發展歷程 作為保障勞動安全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帶等,早在1984年就列入第一批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目錄中。當時由行業部門(勞動部)負責企業生產條件審查并蓋章發證,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發證后的執法監督工作。 2001年,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成立,明確其管理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工作,由國家質檢總局內設的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負責管理日常工作。 2005年6月29日,國務院第97次常務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管理條例》),并于2005年7月9日以國務院第440號令予以公布,決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15日,國家質檢總局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家質檢總局第80號令,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二)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使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主體,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任何企業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特種勞動防護用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申證產品單元及產品標準序號產 品名 稱 產 品 標 準1安全帽GB2811-1989 《安全帽》2安全帶GB6095-1985 《安全帶》3 安全網GB5725-1997 《安全網》GB16909-1997 《密目式安全立網》4 過濾式防毒面具——面罩 GB2890-1995 《過濾式防毒面具通用技術條件》5 過濾式防毒面具——濾毒罐(盒) GB2890-1995《過濾式防毒面具通用技術條件》6防塵口罩 LD29-1992 《防塵口罩》7 焊接眼面防護具——面罩 GB/T3609.1-1994《焊接眼面防護具》8焊接眼面防護具——濾光片及眼鏡 GB/T3609.1-1994 《焊接眼面防護具》9 防沖擊眼護具 GB5890-1986 《防沖擊眼護具》10 阻燃防護服 GB8965-1998 《阻燃防護服》11 防酸工作服 GB12012-1989《防酸工作服》12 防靜電工作服 GB12014-1989 《防靜電工作服》 LD97-1996 《防靜電毛針織衫》13 防靜電鞋、導電鞋 GB4385-1995 《防靜電鞋、導電鞋技術要求》14 保護足趾安全鞋(靴) LD50-1994 《保護足趾安全鞋(靴)》15 防刺穿鞋 GB12017-1989 《防刺穿鞋的抗刺穿技術條件及試驗方法》16 電絕緣鞋 GB12011-2000 《電絕緣鞋通用技術條件》17 膠面防砸安全靴 HG3081-1999 《膠面防砸安全靴》18 耐酸堿皮鞋 GB12018-1989 《耐酸堿皮鞋》19 耐酸堿膠靴 GB12019-1989 《耐酸堿膠靴》20 耐酸堿塑料模壓靴 GB12020-1989 《耐酸堿塑料模壓靴》21* 耐油防護鞋 GB16756-1997 《耐油防護鞋通用技術條件》22* 耐酸(堿)手套 LD34.2-1992 《耐酸(堿)手套》23* 帶電作業用絕緣手套 LD34.1-1992 《帶電作業用絕緣手套》注:帶*為新增產品單元及產品標準
(四)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基本條件
1)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申請企業的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應覆蓋其申請取證的產品并且在有效期內。
2)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這些專業技術人員應掌握申證產品的專業基礎知識,熟悉生產產品的質量特性和生產加工工藝技術,掌握該產品的檢驗方法,具備一定的質量管理知識和經驗,能夠滿足相關崗位的專業能力要求等。
3)有與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手段。實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保證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具有持續穩定生產質量合格產品的能力,能夠通過相應的檢驗手段識別出其生產產品的質量狀況。
4)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根據生產加工產品的難易程度以及人員的素質等因素來制定,與所生產的產品相適應,保證技術文件的完整、齊全、統一及正確性,使其能夠有效地起到組織指導生產、保證產品質量的作用。
5)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建立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是企業長期穩定生產合格產品的基礎。
6)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產品標準是對產品的結構、規格、質量、檢驗方法所作的技術規定。產品標準是判斷產品合格是否的最主要的依據之一。
7)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后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
8)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也應符合其規定。
(五)發證程序
1)企業申請;
2)受理企業申請;
3)企業實地核查;
4)產品抽樣與檢驗;
5)申證材料匯總;
6)審批與公布;
7)發放證書(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等環節。 根據《管理條例》的規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企業繼續生產的,應當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換證申請,全國許可證辦公室組織復查換證。復查換證程序與發證程序相同。
(六)生產許可證證書和標識 生產許可證證書是由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的、允許企業合法生產、銷售和和經營性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證明文件。它分為正本和副本,均有國家質檢總局的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產品標識是在產品上或其包裝上用于識別產品或其特征、特性所做的各種表述和指示的總稱。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屬于產品質量標志的一種,是產品標識的組織部分。 生產許可證標志由“質量安全”(Quality Safety)字頭(QS)和“質量安全”中文字樣組成。生產許可證編號采用大寫漢語拼音XK加10位阿拉伯數字編碼組成。 生產許可證標志一是表明本產品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二是企業明示本產品符合重要工業產品質量安全基本要求。
(七)結束語 通過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逐步提高對生產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的要求,督促企業大搞技術革新,提高生產工藝裝備水平,完善質量檢驗手段,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切實提高產品實物質量水平,從而從源頭遏制假冒偽劣產品的生產,保證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體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工業產品的質量安全。 通過對生產許可證標志監督管理,有利于為企業創造良好的公平競爭市場環境,有利于消費者識別,有利于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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