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處作業是企業中常見的作業之一,其墜落事故時有發生。高處墜落的致因多種多樣。比如,當操作人員在離地面很高的位置,即使是在高10 米處施工,如果周圍是封閉的或者防護措施很有效,也不會發生墜落事故;反之,如果缺少防護,即使是在離地面僅2米左右的地方施工,也會失足墜落,導致人員傷亡的嚴重后果。
所謂高處作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高處作業分級》GB/T3608-1993規定: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因此,在一般企業中,特別是在建筑施工企業,這個概念涉及的范圍是十分廣泛的。凡在離地面2米以上進行作業,即使在2米以上的架子上進行操作,都可以認定為高處作業。
在建筑安裝工程施工中,要根據建筑企業施工的特點,對建筑物和構筑物結構范圍以內的“臨邊”,以及攀登、懸空作業等均應作為高處作業來進行安全防護,確保操作人員在施工過程中的安全。
然而,在個別企業中,由于對高處作業的危險性認識不足和防范措施不到位而帶來的事故教訓是極其沉痛的。在內蒙古包頭市,有一家以民用耐火材料和陶瓷制品為主要產品的耐火器材廠,其安全管理制度比較健全,技術設備也比較先進的。但是,就在這樣一個條件較好的企業中,由于車間管理人員和工人忽視了高處作業的特點和危險性,結果導致了高處墜落事故的發生,造成了1人死亡的嚴重后果。
該廠粘土磚車間由于擴大生產,需要將車間旁邊的兩間平房拆除。車間主任將這一任務交給維修班。由于要拆除的平房只有2.5米高,所以維修班的操作人員,包括車間主任在內,都沒有把這個作業視為高處作業,因而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維修班的操作人員既沒有佩戴安全帽,也沒有系安全帶就上房干活了。在維修工龐某站在2.5米高的墻上進行拆除作業時,突然一腳踩空,頭朝下重重地摔了下去,導致顱骨骨折。眾人雖然急速將已是人事不省的龐某送往醫院搶救,但終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而死亡。龐某年僅27歲,留下妻子和剛剛2歲大的兒子,給其家庭帶來了巨大的不幸。
在這起事故中,假如車間主任在給維修班布置任務時,能強調此作業的危險性,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這起事故就不會發生;假如維修班的操作工人能夠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等,也不會有此慘劇的發生。
這起不該發生的事故告訴我們,在進行高處作業時,應該結合工程特點,相應地制定各種安全防護技術措施,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每個工程項目在編制施工方案時,要盡量采取地面作業,減少各種高處作業;對所涉及到的所有高處作業都要編制行之有效的安全防護設施。
二是,施工負責人應加強安全管理,對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負責,并建立相應的責任制,明確職責。施工前,應該由單位工程項目負責人,詳盡地向有關人員做好安全技術交底,落實所有安全技術措施和人身防護用品;未經落實者,不得進行施工。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必須在施工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后,方能投入使用。
三是,高處作業人員,以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必須定期進行體格檢查。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精神病、癲癇病者,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四是,高處作業人員在作業時,一定要嚴格遵守各項勞動紀律和安全操作規程;衣著要注意輕便靈活,腳下要穿軟底防滑鞋,嚴禁穿拖鞋、硬底鞋和帶釘易滑的鞋。
五是,要將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設備、工具等堆放平穩,妥善保管,不得妨礙通行和裝卸,防止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