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業環境氣體檢測報警儀通用技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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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摘要:本標準規定了作業環境用氣體檢測報警儀的術語、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與標志等。
- 1 主題內容及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作業環境用氣體檢測報警儀的術語、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與標志等。
本標準適用于作業環境可燃性氣體(含甲烷)、有毒氣體和氧氣檢測報警儀。
2 引用標準
GB 2421 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境試驗規程 總則
GB 3836.1 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 通用要求
GB 3836.2 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 隔爆型電氣設備“d”
GB 3836.4 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 本質安全型電路和電氣設備“i”
GB 4798.10 電工電子產品應用環境條件 導言
GB 4857.5 運輸包裝件基本試驗 垂直沖擊跌落試驗條件
GB 5274 氣體分析 校準用混合氣體的制備 稱量法
GB 5275 氣體分析 校準用混合氣體的制備 滲透法
3 術語
3.1 檢測器
由采樣裝置、傳感器和前置放大電路組成的部件。
3.2 傳感器
將樣品氣體的濃度轉換為測量信號的部件。
3.3 指示器
指示氣體濃度測量結果的部件。
3.4 報警器
氣體濃度達到或超過報警設定值時發出報警信號的部件,常用有蜂鳴器、指示燈。
3.5 檢測范圍
報警儀在試驗條件下能夠測出被測氣體的濃度范圍。
3.6 檢測誤差
在試驗條件下,報警儀用標準氣體校正時,指示值與標準值之間允許出現的最大誤差。
3.7 報警誤差
在試驗條件下,報警儀用標準氣體校正時,報警指示值與報警設定值之間允許出現的最大誤差。
3.8 報警設定值
根據有關法令或標準或現場狀況,報警儀預先設定的報警濃度值。
3.9 重復性
同一報警儀在相同條件下,對同一檢測對象在短時間內重復測定,各指示值間的重合程度。
3.10 穩定性
在試驗條件下,報警儀保持一定時間的工作狀態后性能變化的程度。
3.11 響應時間
在試驗條件下,從檢測器接觸被測氣體至達到穩定指示值的時間。通常,讀取達到穩定指示值90%的時間作為響應時間。
3.12 恢復時間
在試驗條件下,從檢測器脫離被測氣體至恢復監視狀態的時間。通常,讀取恢復到穩定指示值10%的時間作為恢復時間。
3.13 監視狀態
報警儀發出報警前的工作狀態。
3.14 報警狀態
報警儀發出報警時的工作狀態。
3.15 故障狀態
報警儀發生故障不能正常工作的狀態。
3.16 零氣體
不含被測氣體或其他干擾氣體的清潔的空氣或氮氣。
3.17 標準氣體
成分、濃度和精度均為已知的氣體。
4 分類
4.1 按檢測對象分類,有可燃性氣體(含甲烷)檢測報警儀、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氧氣檢測報警儀。
4.2 按檢測原理分類,可燃性氣體檢測有催化燃燒型、半導體型、熱導型和紅外線吸收型等;有毒氣體檢測有電化學型、半導體型等;氧氣檢測有電化學型等。
4.3 按使用方式分類,有便攜式和固定式。
4.4 按使用場所分類,有常規型和防爆型。
4.5 按功能分類,有氣體檢測儀、氣體報警儀和氣體檢測報警儀。
4.6 按采樣方式分類,有擴散式和泵吸式。
5 技術要求
5.1 結構要求
5.1.1 氣體檢測儀應由檢測器和指示器兩部分組成;氣體報警儀應由檢測器和報警器兩部分組成;氣體檢測報警儀應由檢測器、指示器和報警器三部分組成。
5.1.2 可燃性氣體檢測報警儀的檢測范圍下限為零,上限應大于或等于爆炸下限;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的檢測范圍下限為零,上限應大于3倍最高容許濃度;氧氣檢測報警儀用于缺氧檢測,檢測范圍下限為零,上限應大于25%體積百分濃度,對于氧氣泄漏檢測,下限為零,上限應大于40%體積百分濃度。
5.1.3 便攜式和移動式報警儀,應體積小,重量輕、便于攜帶或移動。
5.1.4 固定式報警儀,檢測器應具有防風雨、防沙、防蟲結構,安裝方便。指示報警器應便于安裝、操作和監視。
5.1.5 應使用耐腐蝕材料制造儀器或在儀器表面進行防腐蝕處理,其涂裝與著色不易脫落。
5.1.6 儀器處于工作狀態時應易于識別。
5.1.7 儀器應易于校正。
5.1.8 用于存在易燃、易爆氣體的場所時,應具有防爆性能,符合GB 3836.1、GB 3836.2和GB 3836.4,并取得防爆檢驗合格證。
5.1.9 報警儀和檢測報警儀應具有有效的報警裝置。
5.2 性能要求
5.2.1 檢測誤差應符合表1的要求:
5.2.2 報警誤差應符合表2的要求:
5.2.3 重復性應符合表3的要求:
5.2.4 穩定性
按6.5進行試驗時,儀器必須符合5.2.1-5.2.2的要求。
5.2.5 儀器使用姿勢的影響
按6.6進行試驗時儀器應符合5.2.1-5.2.2的要求。
5.2.6 振動的影響
按6.7進行試驗時儀器應符合5.2.1-5.2.2的要求。
5.2.7 檢測響應時間與報警響應時間
a. 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儀在進行6.9和6.10中規定的試驗時,檢測與報警響應時間必須在30s以內;
b. 有害氣體檢測報警儀在進行6.9和6.10中規定的試驗時,檢測與報警響應時間必須在60s以內;
c. 缺氧檢測報警儀在按6.9和6.10中的規定進行試驗時,檢測響應時間必須在20s以內,報警響應時間必須在5s以內。
氧氣檢漏報警儀在按6.9和6.10中的規定進行試驗時,其檢測與報警響應時間必須在20s以內。
5.2.8 溫度的影響
a. 按6.11.1中的規定進行試驗時,檢測報警儀的檢測誤差與報警誤差應符合5.2.1-5.2.2的要求;
b. 按6.11.2中的規定進行試驗時,檢測報警儀的檢測響應時間和報警響應時間應在5.2.7中規定的時間內。
5.2.9 電源電壓的影響
檢測報警儀進行6.12中規定的試驗時,其檢測誤差與報警誤差應在5.2.1-5.2.2中規定的誤差范圍以內。
5.2.10 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應試驗并說明干擾氣體的影響。
6 試驗方法
6.1 試驗條件
除特殊規定者外,試驗場所的條件按GB 2421實行,即試驗大氣的溫度為15-35℃,相對濕度為45%-75%,氣壓為86-106kPa。
當檢測報警儀進入工作狀態并經過廠家指定的穩定時間后即可開始試驗。校正儀器時,使用零氣體和標準氣。標準氣配制按GB 5274-5275實際。
6.2 檢測誤差試驗
按廠家規定對儀器或裝置進行校正。然后,將濃度分別為滿刻度值的60%、1.6倍、3倍容許濃度值或報警設定值的試驗氣體通入檢測器,記錄指示值并計算出指示值與試驗氣體濃度的差值。
6.3 報警誤差試驗
6.3.1 檢驗缺氧檢測報警儀與氧氣檢漏報警儀時,在與設定報警相同條件下,將高于設定報警濃度的氧氣通入檢測器,然后逐漸降低氧氣的濃度,直至發出警報,計算此時試驗氧氣的濃度與設定氧氣報警濃度的誤差。
6.3.2 除缺氧檢測報警儀外,檢驗其他氣體報警儀和氣體檢測報警儀時,在與設定報警相同條件下,應將低于設定報警濃度的被測氣體通入檢測器,然后將試驗氣體的濃度逐漸升高,直至發生警報,計算此時試驗氣體的濃度與報警設定值的誤差。
6.4 重復性試驗
6.4.1 進行氧氣檢測儀和氧氣檢測報警儀的重復性試驗時,用濃度近似為報警設定值的氧氣試驗氣體與常規空氣在同一條件下,交換三次,通入檢測器,計算氧氣試驗濃度與平均指示值的誤差。
6.4.2 進行可燃氣體及有毒氣體檢測儀和檢測報警儀的重復性試驗時,將濃度約為設定報警值或全量程60%的試驗氣體與常規空氣或零氣體在同一條件下,交換三次,通入檢測器,計算試驗氣體濃度指示值與其平均值的誤差以及相對平均值。
6.5 穩定性試驗
先校正檢測報警儀的指示,設定報警值,在完成6.2檢測誤差試驗與6.3報警誤差試驗之后分別進行6.5.1與6.5.2的試驗。
6.5.1 使儀器保持工作狀況1h以上,然后,按6.2中規定的方法檢查檢測誤差。
6.5.2 使儀器保持工作狀況1h以上,然后,按6.3中規定的方法檢查報警誤差。
6.6 儀器使用姿勢的影響試驗
使儀器處于工作狀態,以標準使用姿勢為準,分別前后左右傾斜30°,檢查試驗氣體濃度值與指示濃度值、報警設定濃度值與實際報警濃度值的誤差。
6.7 振動的影響試驗
將儀器固定在振動臺上,以10-55Hz的頻率、0.15mm的振幅、每次3min的掃頻時間進行振動試驗,在垂直方向和水平方向各振動30min。然后按6.2-6.3條進行試驗
6.8 耐沖擊性試驗
在混凝土地面上放置30mm厚的松木板,將檢測報警儀置于板的上方0.1m高處,除保護指示與報警部分外,使處于工作狀態的儀器下落。然后,檢查試驗氣體的濃度值與指示濃度值,報警設定濃度值與實際報警濃度差的誤差。
6.9 檢測響應時間試驗
對采用吸入式采樣的檢測報警儀,試驗在不接導管的情況下進行。
6.9.1 可燃氣檢測報警儀,將檢測器暴露在濃度為全量程60%的試驗氣體中,同時記時,測出達到儀器指示出試驗氣體濃度的90%的時間。
6.9.2 有害氣體檢測報警儀,將檢測器暴露在濃度為全量程60%的試驗氣體中,同時記時,測出達到儀器指示出試驗氣體濃度的90%的時間。
6.9.3 氧氣檢測報警儀
a. 缺氧檢測報警儀,將檢測器暴露于純氮氣中或在空氣導入口吸入氮氣,測出達到90%的響應時間;
b. 氧氣檢漏報警儀,將檢測部分暴露于純氮氣中或在空氣導入口吸入氮氣,測出達到90%的響應時間。
6.10 報警響應時間試驗
6.10.1 可燃氣檢測報警儀,將檢測器暴露在濃度為報警設定值1.6倍的試驗氣體中,同時記時,測出發出警報的時間。
6.10.2 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將檢測器暴露在濃度為報警設定值1.6倍的試驗氣體中,同時記時,測出發出警報的時間。
6.10.3 氧氣檢測報警儀
a. 缺氧檢測報警儀,報警濃度設定值定為18(vol.)%,將檢測器暴露于10(vol.)%的試驗氣體中,同時記時,測出發出警報的時間;
b. 氧檢漏報警儀,報警設定值定為25(vol.)%,將檢測器暴露于濃度為28(vol.)%的試驗氣體中,同時記時,測出發出警報的時間;
6.11 溫度變化的影響試驗
6.11.1 檢測誤差試驗和報警誤差試驗在20±2℃下,校正儀器的指示濃度值和報警濃度值。然后將儀器置于40℃的恒溫槽中,1h后,測出在此溫度下的試驗氣體濃度值與指示濃度值,設定報警濃度值與實際報警濃度值的誤差。再用同樣的方法將儀器置于0℃恒溫槽中,1h后,測出在此溫度下試驗氣體濃度值與指示濃度值,設定報警濃度值與實際報警值的誤差。
6.11.2 檢測與報警響應時間試驗
在進行6.11.1中試驗的同時進行。溫度分別取35℃和15℃,測出對試驗氣體的檢測響應時間和報警響應時間的變化。
6.12 電源電壓變化的影響試驗
在校正檢測報警儀的指示濃度和報警設定值后,將主電源的預定電壓改變±10%,測出試驗氣體濃度值與指示濃度值,報警設定值與實際報警值之間的誤差。
7 檢測規則
7.1 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7.2 出廠檢驗
7.2.1 出廠檢驗按本標準的5.2.1、5.2.2和5.2.7各項和相應的試驗方法逐臺進行。
7.2.2 在出廠檢驗中,全部項目均合格的產品為合格產品,有一項不合格者,即為不合格產品。
7.3 型式檢驗
7.3.1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
b. 正式生產后,如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 正常生產時,定期或積累一定產量后,應周期性進行一次檢驗;
d. 產品長期停產后,恢復生產時;
e.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f.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7.3.2 型式檢驗應按本標準所規定的逐項進行。
7.3.3 型式檢驗從出廠檢驗的合格品中隨機抽取,樣機不少于3臺。試驗中,檢驗項目全部合格者其型式檢驗合格,有一項不合格者其型式檢驗為不合格。
7.3.4 復檢規則
在型檢驗中,如有一臺一項指標不合格,對該不合格項應加倍抽樣試驗,如該項指標仍不合格,則該批產品型式檢驗不合格。對型式檢驗不合格的產品必須在消除缺陷并通過第二次型式檢驗后方可繼續生產。
8 標志、包裝、運輸及貯存
8.1 標志
8.1.1 每臺檢測報警儀應在適當位置固定銘牌,其內容包括:
a. 產品名稱及型號;
b. 制造廠廠名或商標;
c. 測量范圍;
d. 制造廠產品編號;
e. 出廠日期。
8.1.2 每臺檢測報警儀應在適當部位印有使用說明及注意事項(如使用期限等)。
8.1.3 包裝箱外部必須注明下列標志:
a. 制造廠廠名、廠址;
b. 產品名稱及型號;
c. 產品數量及凈重、毛重;
d. 包裝箱外型尺寸;
e. 包裝日期。
8.2 包裝
8.2.1 產品包裝應符合GB 4857.5的規定,必須保證儀器在運輸、存放過程中不受機械損傷,并防潮、防塵。
8.2.2 包裝箱內還應有下列技術文件:
a. 產品合格證;
b. 產品使用說明書;
c. 產品備件和附件一覽表。
8.3 運輸
產品在運輸中應防雨、防潮、避免強烈的振動與撞擊。
8.4 貯存
產品應存放在通風、干燥、不含腐蝕性氣體的室內。貯存溫度為0-40℃,相對濕度低于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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